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的规定,经商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于2002年2月6日发布公告,决定对原产于韩国、日本、美国和芬兰的进口铜版纸进行反倾销调查。该被调查产品立案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2001年的海关进口税则号中列为“48101100、48101200”。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对被调查产品是否存在倾销和倾销幅度进行了调查,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对被调查产品是否对国内产业造成损害及损害程度进行了调查。根据调查结果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和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以下统称“调查机关”)作出初裁决定(见附件),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初裁决定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初裁决定确定被调查产品存在倾销,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初裁决定确定国内产业存在实质损害,同时调查机关认定倾销和实质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二、对各公司初裁确定的倾销幅度
美国公司
1.维实伟克公司(Westvaco Corporation),29.65%
2.其它美国公司(All Others):63.45%
韩国公司
1.启星制纸株式会社(Kye sung Paper Co.,Ltd )、南韩制纸株式会社(Nam Han PaPer Co.,Ltd.)和丰满制纸株式会社(Poong Man Paper Co.,Ltd.):31.09%
2.韩松制纸株式会社(Hansol Paper Co.,Ltd.):21.81%
3.新湖制纸株式会社:(Shinho Paper Mfg.Co.,Ltd.):10.54%
4.韩国制纸株式会社(HanKuk Paper Mfg.Co.,Ltd),10.72 %
5.新茂林制纸株式会社(Shin Moorim Paper Mfg.Co.,Ltd.):7.23 %
6.茂林制纸株式会社(Moorim Paper Mfg.Co.,Ltd.):5.58 %
7.其它韩国公司(All Others):51.09%
日本公司
l.日本制纸株式会社(Nippon Paper Industries Co.,Ltd.):23.89 %
2.日本王子制纸株式会社(OJI paper Co.,Ltd.):56.52%
3.其他日本公司(All Others):71.02%
三、终止对来自于芬兰进口铜版纸的反倾销调查
调查期内,芬兰出口至中国的被调查产品占同期中国铜版纸总进口量的比例低于1.5%,因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九条及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外经贸部认定,该出口数量属可忽略不计,决定终止对原产于芬兰的进口铜版纸产品的反倾销调查。
四、 临时反倾销措施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二十八条和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决定采用现金保证金形式实施临时反倾销措施。自2002年11月26日起,进口经营者在进口原产于韩国、日本和美国的被调查产品时,应依据本初裁决定所确定的各公司的倾销幅度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提供相应的现金保证金。
五、税则号变化
本案立案公告中已明确,本案调查范围为4810项下的1100和1200。2002年起,中国海关起用了新的税则号,原48101100、48101200两个税则号取消,其项下的产品列在48101300、48101400、48101900项下。自2002年起,本案被调查产品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口关税税则号应为 48101300、48101400和48101900。
六、评论
各利害关系方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2O天内,可向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和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提出书面评论并附相关证据,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和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将依法予以考虑。
特此公告。
附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对原产于韩国、日本、美国和芬兰的进口铜版纸反倾销调查的初裁决定》
二○○二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抄报:国务院
分送:国务院各部委,国家经贸委(100),各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 列市外经贸委(厅、局),驻韩国、日本、美国、芬兰使馆经商参处
本部:部领导门人办公厅,公平贸易局u0人秘书(5)。
值班,存档
本部各直属单位,各商会、协会、学会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办公厅
2002年 11月25日印发
附 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的规定,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以下简称“外经贸部”)经商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经贸委”),于2002年2月6日发布立案公告,决定对原产于韩国、日本、美国和芬兰的进口铜版纸进行反倾销调查。外经贸部对倾销和倾销幅度进行了调查,国家经贸委对产业损害及损害程度进行了调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的规定,外经贸部和国家经贸委(以下统称“调查机关”)分别就倾销和损害作出初裁决定如下:
一、调查程序
(一)立案
2001年12月29日,金东纸业(江苏)有限公司、山东万豪纸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山东泉林纸业有限责任公司和江南造纸厂代表我国铜版纸产业向外经贸部正式提交了对原产于韩国、日本、美国和芬兰的进口铜版纸产品进行反倾销调查的申请书。外经贸部审查了申请材料之后,认为申请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十一条及第十三条和第十七条有关国内产业提出反倾销调查申请的规定,有资格代表中国铜版纸产业提出申请,且申请书中包含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启动反倾销调查所要求的内容和证据。经商国家经贸委后,外经贸部于2002年2月6日发布立案公告,决定开始对原产于韩国。日本、美国和芬兰的进口铜版纸进行反倾销调查。外经贸部确定的本案倾销调查期为2001年1月1日至2001年12月31日。
(二)倾销调查
1、立案通知
2002年2月5日,外经贸部约见了韩国、日本、美国和芬兰驻中国大使馆官员,向他们正式递交了立案公告和申请书的公开部分,请其通知其国内相关出口商和生产商,同时外经贸部将本案立案情况通知了本案申请人。
2、登记应诉
根据立案公告的要求,上述国家的出口商和生产商应在本案立案公告之日起20天内向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及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申请参加应诉。截至2002年2月26日止,韩国韩松制纸株式会社、日本王子制纸株式会社、美国维实伟克公司等十四家公司和美国森林与纸业协会向外经贸部登记应诉。
3、各利害关系方进行评述
调查期间,韩国、日本、美国和芬兰的政府代表分别约见了外经贸部,代表产业和企业陈述了对本案调查的观点和意见。有关利害关系方及其代理人也分别拜会了外经贸部,并就被调查国家、被调查产品范围等问题向外经贸部提交了评述意见和相关的证据材料。外经贸部将上述评述意见向各利害关系方进行了披露,有关利害关系方针对上述意见向外经贸部提交了评述和抗辩。外经贸部在本初裁决定中对上述利害关系方的意见和评述依法给予了考虑。
4、被调查产品范围听证会
为给利害关系方以充分陈述意见的机会2002年3月29日,外经贸部举行了铜版纸反倾销案被调查产品范围听证会。申请人及其代理人、应诉方及其代理人、韩国、日本、芬兰政府及驻华使馆官员、产业专家和国务院相关部门官员参加了此次听证会。申请人、有关应诉公司、协会和应诉方驻华使馆和政府代表等共11家涉案利害关系方在会上就被调查产品范围作了发言。发言主要集中在被调查品种类排除、克重排除、用途排除以及立案前后税则号变化等问题上。各发言方在听证会后按规定向外经贸部提交了书面意见。外经贸部对各方在听证会上提出的意见依法给予了考虑,并在本初裁决定中对被调查产品范围进行了明确。
5、收集证据
2002年3月12日,外经贸部向已知的、报名应诉的生产商和出口商发出了反倾销调查问卷,并要求其在 37天内按规定提交准确、完整的答卷。在该期间内,部分应诉公司在问卷规定的期限内向外经贸部申请延期递交答卷并陈述了相关理由。经审查,外经贸部同意申请公司的延期要求。截至答卷递交截止之日,外经贸部共收到10家公司的答卷,其中株式会社韩松作为负责韩松制纸株式会社出口窗口代理业务的关联贸易商提交了答卷的相应部分。
6、进一步收集证据
外经贸部对回收的答卷进行了初步审查,针对答卷中某些表述和含义不清楚及需要解释的部分向有关应诉公司发放了补充问卷。各公司在补充问卷要求的时间内提交了补充答卷。外经贸部对上述答卷进行了审查并在本初裁决定中予以考虑。
(三)损害调查
本案立案后,国家经贸委成立了产业损害调查组(以下简称调查组人具体负责本案的产业损害调查工作。国家经贸委确定本案的产业损害调查期(以下简称调查期)为 1999年1月1日至2001年12月31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规定,国家经贸委对本案申请人的产业代表性依法进行了审查。2000年和2001年国内四户申请人铜版纸合计产量分别为590381吨和622609吨,同期全国总产量分别为900000、1100000吨,四户企业生产铜板纸的产量占全国总产量的比例为65.60%、56.6%。申请人铜版纸的产量占国内同类产品全部总产量的主要部分,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十一条的规定,代表了国内铜版纸产业。
2002年3月15日至20日,国家经贸委发出《国内生产者调查问卷》6份,《国外生产者调查问卷》15份,《国内进口商调查问卷》13份。2002年4月中下旬,共收回
专业提供各国海关进出口数据、各国贸易数据、产品进出口分析报告、 行业进出口报告、企业进出口报告、进口企业黄页、出口企业黄页等信息产品
有需求者请致电:010-89438819
QQ:529457141
微信公众号:CIE-DAT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