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2001年11月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以下简称《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的规定,经商原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原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于2002年5月22日发布公告,决定对原产于日本、韩国和美国的进口甲苯二异氰酸酯(TDI)(型号为TDI80/20)(以下称"被调查产品")进行反倾销调查。该被调查产品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口税则号中列为:29291010。
原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对被调查产品是否存在倾销及倾销幅度进行了调查,原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对被调查产品是否对国内产业造成损害及损害程度进行了调查。在案件调查期限内,经十届人大一次会议批准,由新组建的商务部承担反倾销调查职能。商务部根据调查结果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24条的规定作出初裁决定(见附件)。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初裁决定
商务部初裁决定被调查产品存在倾销,并对国内产业造成实质损害,同时认定倾销和实质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二、对各公司初裁确定的倾销幅度
(一)日本
1、聚氨酯工业株式会社(NIPPON POLYURETHANE INDUSTRY CO.,LTD) 28%
2、三井武田化学株式会社(MITSUI TAKEDA CHEMICAL,INC.) 19%
3、其他日本公司:49%
(二)韩国
1、东洋制铁化学株式会社 (DC Chemical Co.,Ltd) 22%
2、韩国FINE CHEMICAL株式会社(Korea Fine Chemical Co, Ltd.) 6%
3、其他韩国公司:22%
(三)美国
1、美国巴斯夫公司 (BASF Corporation) 28%
2、美国拜耳公司(Bayer Corporation) 23%
3、其他美国公司: 28%
三、临时反倾销措施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28条和29条的规定,商务部决定采用现金保证金形式实施临时反倾销措施。自2003年6月10日起,进口经营者在进口原产于日本、韩国和美国的被调查产品时,应依据初裁决定所确定的各公司的倾销幅度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提供相应的现金保证金。现金保证金以海关审定的成交价格为基础的到岸价格作为计算价格从价计征,计算公式为:现金保证金金额=(关税完税价格×征收比率)×(1+进口环节增值税税率)。
四、评论
有关利害关系方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20天内,可向商务部提出书面评论并附相关证据,商务部将依法予以考虑。
特此公告
附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关于对原产于日本、韩国和美国的进口甲苯二异氰酸酯(TDI)(型号为TDI80/20)反倾销调查的初裁决定
附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的规定,经商原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原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于2002年5月22日发布公告立案,决定对原产于日本、韩国和美国的进口甲苯二异氰酸酯(TDI)(型号为TDI80/20)进行反倾销调查。原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以下简称"原外经贸部")对倾销和倾销幅度进行了调查,原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以下简称"原国家经贸委")对损害及损害程度进行了调查。在案件调查期限内,经十届人大一次会议批准,由新组建的商务部承担反倾销调查职能。现本案初步调查阶段已经结束,根据调查结果,商务部作出初裁决定如下:
一、调查程序
(一)立案
2002年4月17日,河北沧州大化TDI有限责任公司代表国内甲苯二异氰酸酯产业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原外经贸部提出了对原产于美国、日本、韩国的进口产品甲苯二异氰酸酯(TDI)(型号为TDI80/20)进行反倾销调查的申请。原外经贸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的有关规定,对申请人的资格、申请调查产品的有关情况、国内同类产品的有关情况、申请调查产品对国内产业的影响、申请调查国家(地区)的有关情况等进行了审查。同时,原外经贸部就申请书中提供的涉及倾销、损害及倾销与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等方面的证据进行了审查。经审查,原外经贸部认为申请人提出的初步证据表明,申请人的总产量已占了国内相同或者类似产品全部总产量的大部分,有资格代表中国甲苯二异氰酸酯产业提出申请。同时,申请书中包含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所规定的反倾销调查立案所要求的内容及有关的证据。在审查了申请材料之后,原外经贸部经商原国家经贸委,于2002年5月22日正式公告立案,决定开始对原产于美国、日本、韩国的进口产品甲苯二异氰酸酯(TDI)(型号为TDI80/20)进行反倾销立案调查。
(二)倾销及倾销幅度的调查
1、 倾销调查期
原外经贸部确定本案倾销调查期为2001年1月1日至2001年12月31日。
2、 登记应诉
2002年5月22日,原外经贸部约见了日本、韩国和美国驻华大使馆官员,向他们正式递交了立案公告和公开部分的申请书,同时通知了本案申请人。根据公告要求,自公告发布之日起20天的应诉报名期内,一些涉案国的生产商和贸易商向调查机关申请参加应诉。2002年6月24日,原外经贸部向报名应诉的生产商和出口商发放了反倾销调查问卷。在问卷规定的期间内,一些应诉公司向调查机关书面提出了延期提交答卷的申请,并阐述了延期理由。经审查,原外经贸部同意各申请公司的延期要求。在答卷递交截止之日前,原外经贸部共收到6家应诉公司的答卷。
3、 搜集证据
原外经贸部对上述答卷进行了初步审查,对个别公司答卷中某些不清楚及需要解释的部分发放了补充问卷,有关公司在原外经贸部规定的时间内提交了补充答卷。
4、 各利害关系方进行评述
在案件调查期间,原外经贸部听取了各利害关系方对本案调查的一些陈述和意见。对所有利害关系方所提供的资料和意见,原外经贸部在案件调查中都依法予以了认真和充分的考虑。
(三)损害及损害程度的调查
1、 产业损害的调查期
原国家经贸委确定本案的产业损害调查期(以下简称调查期)为1999年1月1日至2001年12月31日。但国内甲苯二异氰酸酯产业自1999年12月起投产,裁定中采用了2000年和2001年数据。
2、 应诉登记
根据立案公告的要求,自公告发布之日起30天内的应诉期内,美、日、韩三国共有10家企业向原国家经贸委申请参加应诉。其中,美国企业5家:亨斯迈国际有限公司、陶氏化学公司、利安德化学公司、美国巴斯夫公司、美国拜耳公司;日本企业3家:日本武田药品工业株式会社、聚氨酯工业株式会社、三井武田化学株式会社;韩国企业2家:韩国东洋制铁化学株式会社、韩国精细化工株式会社。
3、 成立产业损害调查组
本案立案后,原国家经贸委组成甲苯二异氰酸酯反倾销产业损害调查组,对原产于美国、日本、韩国的进口甲苯二异氰酸酯是否对中国国内甲苯二异氰酸酯产业造成损害及损害程度进行了初步调查。
4、 发放调查问卷
2002年6月,原国家经贸委向中国国内相关生产企业、国内进口商和国外有关生产商发放了《国内生产者调查问卷》、《国内进口商调查问卷》和《国外生产者调查问卷》。7月15日,日本武田药品工业株式会社向原国家经贸委提交了《关于甲苯二异氰酸酯(TDI)反倾销损害调查问卷的说明》,对无法完成调查问卷的原因作了解释和说明。原国家经贸委在规定的时间内收回了国内生产者调查问卷和其他国外生产者调查问卷。
5、接待来访和接收证据材料
2002年11月5日,被诉方日本三井武田化学株式会社、日本聚氨酯工业株式会社拜会原国家经贸委,陈述了对本案调查的观点和意见。2002年12月16日,美国拜耳公司拜会原国家经贸委,陈述了该公司对本案调查的观点和意见。
6、实地核查
2002年8月,原国家经贸委甲苯二异氰酸酯反倾销产业损害调查组对河北沧州大化TDI有限责任公司国内同类产品的损害及损害程度进行了实地核查。
原国家经贸委对申请书及所附证据、回收的调查问卷、实地核查的结果、利害关系方的书面评论及所附证据材料进行了认真分析,对各利害关系方的意见依法给予了充分考虑。
7、国内产业
原国家经贸委依法对本案用于产业损害评估的中国国内企业的代表性进行了审查。国内申请人——河北沧州大化TDI有限责任公司在调查期内的产量已经占到国内同类产品总产量的绝大部分,具有代表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11条的规定,申请人作为被调查企业,可以代表国内甲苯二异氰酸酯产业。
二、被调查产品和国内同类产品
本案被调查产品是原产于美国、日本、韩国的进口产品甲苯二异氰酸酯(TDI)(型号为TDI80/20)。
产品名称:甲苯二异氰酸酯(简称TDI)(中文)
TOLUENE DIISOCYANATE(英文)
被调查产品种类:有机化学中的含氮基化合物项下的异氰酸酯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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