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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公告2002年第40号——对原产于韩国、马来西亚、新加坡和印度尼西亚的丙烯酸酯进行反倾销立案调查

来源:商务部 | 时间:2008/9/3 11:18:21 | 阅读次数:

发布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 发布人:
  • 小杨

2001年10月10日,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发布公告,对原产于韩国、马来西亚、新加坡和印度尼西亚的丙烯酸酯进行反倾销立案调查,该产品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税税则号为:29161200。

  鉴于本案情况较为特殊和复杂,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决定将本案的调查期延长6个月,即截止日期为2003年4月10日。

  特此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二○○二年九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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