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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公告对原产于日本和韩国的进口铜版纸所适用的反倾销措施进行期终复审

来源:商务部 | 时间:2008/9/9 9:55:27 | 阅读次数:

发布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 发布人:
  • 小杨

2008年8月5日,商务部发布年度第49号公告,决定自2008年8月6日起对原产于日本、韩国的进口铜版纸所适用的反倾销措施进行期终复审。

  此次期终复审产品范围与商务部2003年第35号公告中的产品范围一致,该产品归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税则号:48101300、48101400和48101900。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的规定和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决定,在反倾销期终复审调查期间,对原产于日本和韩国的进口铜版纸将继续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2003年第35号公告和2007年第29号公告公布的征税范围和反倾销税税率征收反倾销税。

  本次复审调查将于2009年8月6日之前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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