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单位】商务部
【发布文号】商务部公告2005年第82号
【发布日期】2005-12-02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于2005年5月31日发布第29号公告,决定对原产于美国和日本进口的邻苯二酚(以下简称被调查产品)进行反倾销调查。
商务部对被调查产品是否存在倾销和倾销幅度、被调查产品是否对国内产业造成损害及损害程度、以及倾销与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进行了调查。根据本案调查结果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商务部做出初裁决定(见附件)。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初步裁定
商务部初步裁定,原产于美国和日本的进口邻苯二酚存在倾销,中国邻苯二酚产业遭受了实质损害,而且倾销与实质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二、征收保证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二十八条和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商务部决定采用保证金形式实施临时反倾销措施。自2005年12月2日起,进口经营者在进口原产于美国和日本的被调查产品时,应依据本初裁决定所确定的各公司的倾销幅度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提供相应的保证金。
本案被调查产品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中列为29072910。对该被调查产品的描述如下:
产品名称:邻苯二酚
英文名称:o-Dihydroxybenzene(Catechol, Pyrocatechol)
化学分子式:C6H6O2
化学结构式:
物理及化学特征:常温下为固态,为无色单斜晶体,有毒,能升华,可燃,暴露在空气中易氧化为棕褐色。
主要用途:邻苯二酚是一种化学中间体,可用作橡胶硬化剂、电镀添加剂、皮肤防腐杀菌剂、染发剂、照相显影剂、彩照抗氧化剂、毛皮染色显色剂、油漆和清漆抗起皮剂,是合成树脂、鞣酸,农药克百威、残杀威,医药黄连素、肾上腺素、香料香兰素、黄樟素、胡椒醛等的原料之一。
对各公司征收的保证金比率如下:
美国公司
1、罗地亚公司(RHODIA INC) 6%
2、其他美国公司 46.81%
日本公司 42.86%
三、征收保证金的方法
自2005年12月2日起,进口经营者在进口原产于美国和日本的邻苯二酚时,应依据本初裁决定所确定的各公司的倾销幅度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提交相应的保证金。保证金以海关审定的完税价格从价计征,计算公式为:保证金金额=(海关审定的完税价格×保证金征收比率)×(1+进口环节增值税税率)。
四、评论
各利害关系方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20天内,可向商务部提出书面评论并附相关证据,商务部将依法予以考虑。
特此公告。
附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关于对原产于美国和日本的进口邻苯二酚反倾销调查的初裁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二○○五年十二月二日
(信息来源:公平贸易局子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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