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单位】商务部
【发布文号】公告2007年第121号
【发布日期】2007-12-29
【实施日期】2008-01-01
根据商务部、海关总署2007年第101号公告《2008年出口许可证管理货物目录》,为做好出口许可证签发工作,现发布《2008年发证机构发证目录(出口)》,并就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2008年实行出口许可证管理的货物为47种(471个8位HS编码)。其中,配额许可证事务局(以下简称许可证局)发证货物为6种,各地特派员办事处(以下简称各特办)发证货物为31种,各地外经贸委(厅、局)、商务厅(局)(以下简称各地方发证机构)发证货物为10种(详见附件)。
二、为维护正常的经营秩序,对部分出口货物实行指定发证机构发证或指定出口报关口岸管理。出口企业出口此类货物,均须到指定的发证机构申领出口许可证,并在指定的口岸报关出口;授权签发出口许可证的发证机构须按指定的口岸签发出口许可证。
(一)锑及锑制品(包括锑砂、氧化锑、锑〔包括锑合金〕及锑制品)指定黄埔海关、北海海关、天津海关为出口报关口岸。
(二)轻(重)烧镁出口许可证由大连特办签发,指定大连(大窑湾、营口、鲅鱼圈、丹东、大东港)、青岛(莱州海关)、天津(东港、新港)、长春(图们)、满洲里为出口报关口岸。
(三)甘草及甘草制品中甘草指定天津海关、上海海关、大连海关为出口报关口岸;甘草制品指定天津海关、上海海关为出口报关口岸。
(四)蚕丝类货物指定上海(吴淞、浦东机场、浦江、宝山、外高桥保税区海关)、广州、深圳(皇岗、笋岗海关)、成都、重庆、青岛、天津(天津新港、天津东港海关)、大连(大连海关、大窑湾海关)、昆明、梧州、杭州为出口报关口岸。
(五)活牛、活猪、活鸡和冰鲜及冻牛肉、猪肉、鸡肉的出口许可证由各特办签发,但对输港澳活牛、活猪、活鸡以陆运方式出口的许可证由广州、深圳特办签发。
(六)以进口原木加工锯材复出口方式出口的锯材:黑龙江省指定大连、绥芬河为出口报关口岸,指定黑龙江省商务厅签发出口许可证;内蒙古自治区指定满洲里、二连浩特、大连、天津、青岛为出口报关口岸,指定内蒙古自治区商务厅签发出口许可证;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指定阿拉山口、天津、上海为出口报关口岸,指定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外经贸厅签发出口许可证;福建省指定福州、厦门、莆田和漳州为出口报关口岸,指定福建省外经贸厅签发出口许可证。
(七)对港、澳出口天然砂的出口许可证由广州特办签发;标准砂的出口许可证由福州特办签发。
三、对配额招标商品,除遵照《出口许可证签发工作规范》有关规定外,还须依据商务部发布的中标企业名单及其中标数量和有关招标办公室出具的《申领配额招标货物出口许可证证明书》签发出口许可证。
四、进口原木加工锯材复出口,按照国家林业局、商务部和海关总署联合发布的《进口原木加工锯材出口试点办法》的规定,由有经营资格的试点企业凭《进口原木加工锯材出口证明》向第二条(六)指定的发证机构申领出口许可证,许可证备注栏必须注明“进口原木加工锯材”。
五、玉米粉、大米粉、小麦粉的出口许可证由各特办签发;柠檬酸的出口许可证由各地方发证机构签发。
六、在京的中央管理企业,其出口许可证由许可证局签发。其他企业货物的出口许可证按《2008年发证机构发证目录(出口)》发证范围,分别由属地特办和地方发证机构签发。
七、对加工贸易和边境小额贸易出口许可证的签发,按商务部、海关总署联合发布的2007年第101公告的规定执行。
八、对不实行“一批一证”管理的货物,发证机构在签发出口许可证时必须在许可证备注栏内填注“非一批一证”。
九、发证机构应严格按商务部颁布的《货物出口许可证管理办法》、《2008年出口许可证管理货物目录》和《出口许可证签发工作规范》等有关规定审核、签发出口许可证。
本公告自2008年1月1日起执行。《2007年发证机构发证目录(出口)》同时废止。
附件:2008年发证机构发证目录(出口)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二○○七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信息来源:商务部 配额许可证事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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