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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公告2008年第40号 丙酮反倾销案终裁公告

来源:商务部 | 时间:2008/9/4 14:42:44 | 阅读次数:

发布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 发布人:
  • 小杨

【发布单位】商务部
【发布文号】公告2008年第40号
【发布日期】2008-06-08

【实施日期】2008-06-09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的规定,商务部(以下称调查机关)于200739日发布公告,决定对原产于日本、新加坡、韩国和台湾地区的进口丙酮(以下称被调查产品)进行反倾销调查。被调查产品归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税则号:29141100

 

  调查机关对被调查产品是否存在倾销和倾销幅度、被调查产品是否对中国大陆丙酮产业造成损害及损害程度以及倾销与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进行了调查。根据调查结果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二十四条的规定,调查机关于20071122日发布初裁公告认定原产于日本、新加坡、韩国和台湾地区的进口丙酮存在倾销,国内产业遭受了实质损害,并且倾销与实质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初步裁定后,调查机关对倾销和倾销幅度、损害和损害程度进行了进一步的调查。现本案调查结束,根据本案调查结果,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调查机关做出终裁决定(见附件1)。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最终裁定

 

  经过调查,调查机关最终裁定,在本案调查期内,原产于日本、新加坡、韩国和台湾地区的进口丙酮存在倾销,中国大陆丙酮产业受到实质损害,且倾销与实质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二、征收反倾销税和价格承诺协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的有关规定,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决定,自200869日起,对原产于日本、新加坡、韩国和台湾地区的进口丙酮征收反倾销税。

 

   本案征收反倾销税的产品为丙酮(又称二甲基甲酮,简称二甲酮,或称醋酮、木酮),英文名称:AcetoneDimethyl ketone2-Propanone。该产品归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税则号29141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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